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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4-30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5〕81号

 

市社会工作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4月30日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孵化基地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培育基地,主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日常办公和开展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扶持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长、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孵化基地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统筹管理,部分管理工作委托由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五条 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职责:

(一)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络;

(二)负责编制预算,提供孵化基地运营、维护所需费用;

(三)负责受理入驻申请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分配、安排入驻机构的办公场地;

(五)负责对入驻机构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

(一)负责孵化基地各办公室、会议室的钥匙管理;

(二)负责受理、协调拟入驻机构踏勘现场,并对拟入驻机构的办公场地安排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入驻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负责督促各入驻机构维护办公室的安全、卫生。

(五)负责管理、安排孵化基地的会议室;

(六)负责代收入驻机构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卫生清洁、安保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负责孵化基地非人为损坏的公共设施的报修工作。

(八)负责孵化基地传达室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入驻

 

第七条  入驻机构条件

(一)必须是在厦门市或区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经营业务范围与社会工作相关;

(三)自行寻找办公场地确有困难;

(四)开展的服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机构填写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并提供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获同意后,拟入驻机构联系市社会工作协会踏勘场地,并提出意向场地报市民政局研究确定;

(三)场地确定后,拟入驻机构与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协会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场地管理

(一)入驻机构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及非指定空间;

(二)入驻机构不得随意改造办公场地架构;

(三)入驻机构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

(四)每家入驻机构仅限使用1间办公室;

(五)入驻机构可使用统一配备的办公桌椅,也可自行配置办公桌椅;

(六)入驻机构应坚持干净整洁的原则,并充分融合社会工作元素,布置、装饰办公场所;

(七)入驻机构可申请临时使用公用会议室,具体协调安排由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机构使用办公场地免租金、免水电费,但需承担基地内卫生清洁和安保费。

(二)入驻机构自备网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三)入驻机构不得从事与本机构经营业务范围无关的商业活动;

(四)入驻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入驻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入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条款,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孵化基地内应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二)入驻机构人员应全面掌握消防知识,学会使用各种消防设备;

(三)入驻机构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给市社会工作协会处理;

(四)入驻机构在离开基地时,应锁紧门窗、关闭电源,严格防火防盗;

(五)孵化基地内严禁入驻机构的任何人员留宿

(六)因入驻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机构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入驻机构的退出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退出

原则上,入驻机构的协议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如机构尚存在困难,可申请延长两年;五年期满后,必须退出。

第十三条 自动退出

(一)不在厦门市行政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

(二)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后,与社会工作不相关的;

(三)机构注销登记的;

(四)经认定,机构达到自行解决办公场地能力的;

(五)机构主动提出退出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勒令退出

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入驻协议规定的,由市民政局提前终止协议,勒令退出。

第十五条  入驻机构退出孵化基地的,应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在终止协议后的15日内,腾退办公场地相关物品,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  遇不可控因素,市民政局须收回孵化基地的,入驻机构应无条件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doc

      2.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