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5〕81号
市社会工作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4月30日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孵化基地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培育基地,主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日常办公和开展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扶持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长、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孵化基地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统筹管理,部分管理工作委托由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五条 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职责:
(一)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络;
(二)负责编制预算,提供孵化基地运营、维护所需费用;
(三)负责受理入驻申请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分配、安排入驻机构的办公场地;
(五)负责对入驻机构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
(一)负责孵化基地各办公室、会议室的钥匙管理;
(二)负责受理、协调拟入驻机构踏勘现场,并对拟入驻机构的办公场地安排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入驻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负责督促各入驻机构维护办公室的安全、卫生。
(五)负责管理、安排孵化基地的会议室;
(六)负责代收入驻机构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卫生清洁、安保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负责孵化基地非人为损坏的公共设施的报修工作。
(八)负责孵化基地传达室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入驻
第七条 入驻机构条件
(一)必须是在厦门市或区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经营业务范围与社会工作相关;
(三)自行寻找办公场地确有困难;
(四)开展的服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机构填写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并提供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获同意后,拟入驻机构联系市社会工作协会踏勘场地,并提出意向场地报市民政局研究确定;
(三)场地确定后,拟入驻机构与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协会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场地管理
(一)入驻机构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及非指定空间;
(二)入驻机构不得随意改造办公场地架构;
(三)入驻机构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
(四)每家入驻机构仅限使用1间办公室;
(五)入驻机构可使用统一配备的办公桌椅,也可自行配置办公桌椅;
(六)入驻机构应坚持干净整洁的原则,并充分融合社会工作元素,布置、装饰办公场所;
(七)入驻机构可申请临时使用公用会议室,具体协调安排由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机构使用办公场地免租金、免水电费,但需承担基地内卫生清洁和安保费。
(二)入驻机构自备网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三)入驻机构不得从事与本机构经营业务范围无关的商业活动;
(四)入驻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入驻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入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条款,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孵化基地内应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二)入驻机构人员应全面掌握消防知识,学会使用各种消防设备;
(三)入驻机构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给市社会工作协会处理;
(四)入驻机构在离开基地时,应锁紧门窗、关闭电源,严格防火防盗;
(五)孵化基地内严禁入驻机构的任何人员留宿;
(六)因入驻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机构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入驻机构的退出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退出
原则上,入驻机构的协议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如机构尚存在困难,可申请延长两年;五年期满后,必须退出。
第十三条 自动退出
(一)不在厦门市行政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
(二)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后,与社会工作不相关的;
(三)机构注销登记的;
(四)经认定,机构达到自行解决办公场地能力的;
(五)机构主动提出退出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勒令退出
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入驻协议规定的,由市民政局提前终止协议,勒令退出。
第十五条 入驻机构退出孵化基地的,应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在终止协议后的15日内,腾退办公场地相关物品,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 遇不可控因素,市民政局须收回孵化基地的,入驻机构应无条件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