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精神,完善保障机制,稳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厦民〔2017〕243号)要求,决定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第一批)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2017年7月10日及之后,首次入职厦门范围内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且在2018年7月31日前就业满一年的社会工作者。
二、申领条件
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一次性工作补贴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的性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机构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中体现“社会工作”意涵或内容。
(二)所在机构能稳定承接项目,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所在机构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合格,按规定无须参加年检的除外。
(四)社会工作者首次进入厦门市同一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连续就业满一年,且入职前已取得或入职后的一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获证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五)社会工作者承诺自获得补贴之日起继续在厦门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一年以上,且以往在诚信服务等方面没有不良表现。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社会工作者具备补贴领取条件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工作者持有不同等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以最高等级证书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领取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填写相关申领表格并附相关材料,于7月2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二)各区民政局初审后,于7月27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通过的,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审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银行账户及相关凭证,办理拨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实确认。
拨款到位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将工作补贴一次性发给社会工作者,并按季度向市民政局报送社会工作者获得补贴后一年内的就职状态。
五、所需申报材料
(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1.《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一)》(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纸质版及电子版;
2.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4. 机构所承接的距离申领时间最近的1个项目合同复印件。
(二)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以下材料(所有复印材料应由个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所在机构统一报送:
1.《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二)》(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纸质版及电子版;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务合同复印件;
4. 所持有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5. 在厦工作期间所有社保缴交记录。
六、其他要求
(一)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应认真填写相关申领表格,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如有造假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细致地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所有申报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宣传,借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补贴政策,确保应领尽领;要加强指导,认真指导相关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填写表格、准备材料。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的,可向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附件:1.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一).doc
2.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二).doc
3.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doc
厦门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
联系人:厦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姚远强
电 话:0592-2892083、15160050390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409室
邮 箱:mzj_yyq@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