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精神,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民〔2012〕2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的对象
2018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在厦门市和各区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以往未接受经费扶持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扶持的内容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三、扶持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或区级依法登记注册;
(二)往年未接受过经费扶持;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业务范围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
(五)有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已承接或组织实施了服务项目,且是社会工作服务类项目;
(七)依法依规开展服务,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合格(按规定无须参加年检的除外),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没有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同一出资人、法人或同一执行团队在市级和各区成立的不同机构,视为1家机构,原则上只可享受1次经费扶持。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较高、效果较好但经费相对困难的机构。
立足实际,兼顾平衡市级及各区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需求。
四、实施经费扶持的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要求向登记注册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材料不齐全者要求补充材料,不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者视作放弃申报;
(三)审批:市民政局组织人员采取材料查验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机构进行再次审核,并征求各区民政局、服务使用方的意见,确定拟实施扶持的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网上公示:市民政局将拟实施扶持的机构名单在厦门市社会工作网及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扶持:对公示名单中未受异议及有异议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经费扶持,对有异议且经复核确属不符合条的机构取消受扶持资格。
五、扶持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厦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机构所聘任专职人员清单1份;
4.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清单及所承接的服务项目委托(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
(二)应整理好以下备查材料(不需提交):
1.专职人员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相关人员社会工作背景材料;
3.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16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度新成立机构免此材料);
4.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关服务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厦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申请表》。“机构及服务情况简要说明”应简要介绍机构和所开展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取得的成效。填写完成后,于4月13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将书面版连同所要求的其它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须经所属区民政局审核并盖章。
(三)请各区民政局将本通知发至本级登记注册的各家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做好区属机构的材料审核工作。
附件:链接:(附件下载.doc)
1.厦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申请表
2.机构专职人员清单
3.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清单
厦门市民政局
2018年4月3日
联系人:姚远强,2892083,mzj_yyq@xm.gov.cn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409室
邮政编码:3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