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

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279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6日

 


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

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为促进社会工作发展,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待遇,稳定人才队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用于指导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确保社会工作者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按照我市原有的工资制度执行。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按照薪酬指导价,综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区可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薪酬指导价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薪酬成本。

一、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

 

岗位名称

指导薪酬

(单位:元/年)

 

高级

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1. 以上薪酬指导价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2.以上薪酬指导价不包含督导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和机构项目管理费用

3. 各区可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薪酬指导价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

4.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中级

社会工作师一级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0%

社会工作师二级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0%

社会工作师三级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0%

助理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0%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以上人员

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0%90%(具体比例根据学历确定)

 

二、社会工作者岗位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相关政策后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