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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3-5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民办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民2013〕21号

(已废止)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5日

 

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重要阵地作用,推动我市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民办社工机构的培育和登记工作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建功立业。在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适量发展民办社工机构;要坚持统筹推进,培育发展覆盖各主要服务领域以及覆盖城乡的民办社工机构,提高民办社工机构的整体效能;要坚持突出特色,充分利用和发挥民办社工机构自身特点和优势,创立和发展社会工作项目品牌。

引导举办者进行民办社工机构法人登记。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所属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

二、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督促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服务规范,恪守非营利原则,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具备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要建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推进民办社工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工作(者)协会是当前社会工作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形式。要推进市、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作用,同时为民办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保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方面的有效沟通,形成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尽快从“政府统揽”向购买服务转变,按照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和要求,推进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使之更好地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专业服务作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二)提供基本条件的保障。推进民办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各区一般应建立一个具有相应规模的民办社工机构“孵化”基地,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采取财政资助、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每年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及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的正常运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推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要予以宣传和表彰奖励,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从而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支持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专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完善包括人员流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社保缴交等方面的措施,营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条件和环境。在开展社会工作知识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时,要为民办社工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平等机会。鼓励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合作,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