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民〔2012〕203号
各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我市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应对我市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五个厦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制定《意见》是贯彻落实《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在试点示范过程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界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意见》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大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力度,确立了“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真正解决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依据、发展方向和思路对策问题,是今后我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工作指南。《意见》出台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为构建科学人才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意见》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意见》已经明确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落实《意见》对民政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各区民政局、各相关单位要深入研究本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多方努力,尽快建立健全与省、市衔接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二)着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各区民政局要在配合省、市做好有关人才教育培训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和实施本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推动本级民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实习实践提供良好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等直接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大规模、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三年内要分期分批轮训一遍,切实提高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社会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在各区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特别是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领导的社会工作知识的培训,增进领导干部的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意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在相关民政事业单位深入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实施岗位聘任。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尤其是在城市社区开辟社会工作服务场所,设立社会工作室,每个社区至少设置一个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引进和提升现有在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及时把城市社区社会工作领域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聘用为“社会工作员”,充分发挥其作用。要研究制定本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及有条件的企业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四)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要通过减免考试费、免费提供教材、给予相应津贴等方式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其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留住和用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加大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力度。各区要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提供办公场地和启动资金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措施,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
三、切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一)健全落实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各区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意见》关于“民政部门要具体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的要求,配备人员,积极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区本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评估考核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科学设计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学习。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干部职工全员轮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民政职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深刻内涵,切实掌握《意见》贯彻落实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举措。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意见》学习宣传热潮。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意见》的意义和内涵,深入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地位作用,为《意见》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适当增加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数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创新政府支持形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区、本部门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意见》贯彻落实的经验做法。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厦门市民政局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