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
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是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意见》实施后新聘用的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就业满一年的,可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领取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第四条 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一次性工作补贴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的性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机构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中体现“社会工作”意涵或内容。
(二)所在机构能稳定承接项目,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所在机构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合格,按规定无须参加年检的除外。
(四)社会工作者首次进入厦门市同一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连续就业满一年,且入职前已取得或入职后的一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获证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五)社会工作者承诺自获得补贴之日起继续在厦门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一年以上,且以往在诚信服务等方面没有不良表现。
第五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社会工作者具备补贴领取条件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工作者持有不同等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以最高等级证书申领补贴。
第六条 申领工作补贴所需材料如下:
(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相关材料。
(三)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身份证、劳务合同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所在机构公章)以及在厦工作期间社保缴交记录、个人近1年工作简况、继续在厦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二)市民政局复审。
(三)复审通过的,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审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银行账户及相关凭证,办理拨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拨款到位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将工作补贴一次性发给社会工作者,并按季度向市民政局报送社会工作者获得补贴后一年内的就职状态。
第九条 获得补贴的社会工作者非因不可抗力拒不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有关承诺的,依法将其纳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申领补贴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所需费用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