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
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7〕2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
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
建立评估工作机制。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和第三方(含社会工作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按1:1的比例搭配)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
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但机构自身不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总金额大小,从社会工作专家库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库中按1:1的比例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并邀请购买主体的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原则上,除购买主体的代表外,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在35万元及以下的,应配备2名评估人员;35万至100万元(含),应配备4名;100万元以上的,应配备6名;由购买主体、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评估所需配备的“第三方”评估人员数量参照执行。
社会工作专家库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库由市民政局另行组建。
评估的组织实施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回避原则。评估小组成员与所评项目不能存在利益关系,包括合作关系、督导关系、竞争关系等。二是保密原则。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资料应保密,不得用于除评估外的其他用途。
三、评估指导标准
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1.应配备项目服务所需的专职专业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及其他专业人员,坚持专业服务理念;应招募、培训服务所需的志愿者,并在社工的带领下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参与项目服务的社工进行定期专业督导,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2.应根据服务目标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开展项目服务,并进行完整规范的服务记录。
3.应确保完成项目约定的服务量。服务量包括服务对象探访人次、建档人数;个案服务人数、个案服务人次;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所开展的服务量应符合项目约定服务量要求。
(二)项目管理方面
1.目标管理。要求服务群体定位清晰、需求分析到位、服务目标明确。所使用服务方法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之间具有合理的内在联系,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大服务方法有机结合。项目服务具有整体性,切合服务地域的整体需要。项目服务具有可持续性。
2.人员管理。要求保持项目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的稳定性,减少流失和流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财务管理。主要是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公开。中期评估时,应提供由机构盖章的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表;期末评估时,评估小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从评估经费中列支。
(三)服务成效方面
围绕项目约定的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建立支持系统等),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利益相关方对服务的评价,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四、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
(一)评估程序
1.评估安排。原则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应在项目中期和期末各进行一次;部分实施期限短、购买金额小的项目,可只进行期末评估。中期评估主要从专业服务和项目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自评,并由评估小组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期末评估时,在服务提供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由评估小组从专业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2.评估方法。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和相关记录,开展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服务情况的反馈意见。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指导标准》和《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期末评估指导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涉及的相关方经过协商一致,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指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效果评价
1.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中期评估中,专业服务、服务管理分值分别占70%、30%;期末评估中,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分值各占50%、15%、35%,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评估等次。综合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中等,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奖惩。期末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评估为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为不合格的,应视情况扣减经费;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服务提供机构要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所约定任务。
服务提供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认真受理申诉,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购买主体应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验收材料和评审结果,作为往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估经费
评估经费一般包括中期评估经费和期末评估经费,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在35万及以下的,统一按1万元安排;35万至100万元(含)的,按项目总费用的3%安排;100万元以上的,100万至200万(含)部分按1.5%,200万以上部分按0.8%。仅实施期末评估的项目,评估经费酌情削减。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指导标准.xls
2.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末期评估指导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