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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7-19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工作者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6〕136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9日


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民办〔2011〕14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2012〕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是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继续教育工作;

2.对经备案的社会教育机构和社会工作实务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民政局协助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继续教育对象

2008年以来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并经市民政局登的社会工作管理、督导、服务人员。具体登记办法遵照《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5〕98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适用性和科学性,主要包括:

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社会工作实务;

相关理论知识。

实施上述继续教育内容时,应本着按需培训、分类施教的原则,对于具有专业理论但缺少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应将加强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训练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对于具有实务经验但缺少专业理论的社会工作者,应将加强专业价值伦理和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对于专业理论背景和实务经验都比较欠缺的社会工作者,应将加强社会工作政策法规、价值伦理、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的综合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对于既有专业理论背景又有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应将鼓励其选择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或参加督导资格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继续教育对象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拓宽继续教育形式,除举办社会工作培训外,可组织学术报告、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专题研讨、在线教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对象可选择参加以下施教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1.经福建省民政厅备案的社会教育机构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2.经福建省民政厅备案的社会工作实务机构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3.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4.参加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5.参与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6.市民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教育时间及计算方法

(一)继续教育时间

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助理社会工作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2学时(1学时等于45分钟,下同),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二)继续教育时间的计算方法

1.参加省民政厅备案的社会教育机构、社会工作实务机构和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参加的时间计算。由举办单位出具学时相关证明。

2. 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12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3. 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参加市级、省级(含港澳台地区)、国家级组织的论文写作(含案例)并被编入论文集或公开发表的,分别折算继续教育时间为5学时、10学时和15学时。

2)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折算继续教育时间为5学时、10学时和20学时。

3)同一项研究成果在不同级别期刊或不同地方刊物发表的,以较高级别折算继续教育时间;合作研究的,第一作者按占三分之二时间计算,第二作者以后按人员平均时间计算。

4.非专职社会工作者参与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表现优异者,可以参加服务的时间抵扣继续教育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最多抵扣20学时。由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5.其他方面的时间计算

继续教育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可豁免相应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市外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2)年度内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3)生育休产假的;

4)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继续教育对象,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厦门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确认。豁免继续教育的时间=豁免天数÷365天×32(或40)学时。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制定年度计划。施教机构应认真制定实施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明确开设各类社会工作培训班次和举办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场次、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师资情况等,并在厦门社会工作网及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与继续教育系统予以公布,以便继续教育对象选择。继续教育对象应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课程,通过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与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向施教机构报名。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投入,不断扩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资金规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方面给予保障。施教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社会教育机构和社会工作实务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方式进行选择,并与承接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教学管理。施教机构在实施继续教育中,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每一堂课,严格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迟到、早退或者违反继续教育纪律的,施教机构应拒绝确认该人员当次课时。施教机构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人员花名册、签到表、课程表、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保管期至少3年。

(四)搞好工作衔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续期登记的必要条件。厦门市民政局专门建设社会工作者登记与继续教育系统,社会工作者经登记取得《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卡》,并凭该卡接受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过程中要及时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信息录入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与继续教育信息系统,为社会工作者续期登记提供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