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厦门市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
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16〕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街镇民政工作及人员管理,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精神,决定在本市街镇事业单位开展民政岗位聘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属具有民政工作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街镇事业单位)。
二、岗位设置管理
(一)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岗位实行控制数管理,在控制数范围内进行聘用,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
(二)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岗位控制数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厦门市民政局,根据各单位民政工作性质和工作量进行核定下达。
(三)街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遵照《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2009]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9号)执行。
(四)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岗位设置以因事设岗,按岗位聘用为原则,不设置为附设岗。各单位在控制数限额内,根据技术岗位使用情况进行统筹,明确岗位的等级、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岗位聘用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3.专职或为主从事下列民政工作:
(1)负责辖区持证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2)负责社区(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3)负责社区(村)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
(4)负责拥军优属、复退军人安置和民政优抚对象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及待遇发放;
(6)负责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和管理;
(7)从事其他民政业务相关工作。
(二)资格条件与聘用等级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街镇事业单位的编内在职人员,可在控制数限额内,进行民政工作岗位聘用。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及以上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聘用十三级、十二级和十一级技术岗位。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聘用十级、九级和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社会工作师可低聘助理社会工作师相应级别岗位。
(三)聘用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求,在具备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2.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聘用期限。民政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参照本单位岗位聘任方案。
四、聘后管理
(一)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岗位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年度考核,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可续聘或解聘。
(二)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岗位聘用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各区民政局每年年底将本区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岗位人员聘用等情况报市民政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备案。
五、其他
本文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街镇事业单位民政工作岗位聘用控制数一览表.doc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