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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我市社会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以及“美丽厦门共同缔造”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现制定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1月起,分步骤、分批次在全市各区部分街道(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由各试点单位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和技巧,为群众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经过试点,不断总结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经验和能力,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试点范围

各区各选择部分街道(镇)开展试点工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等重点围绕问题青少年、寄养孤儿、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单亲家庭、失独家庭、残疾人、孤寡空巢老人等群体,着重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收养评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人口计生、医疗卫生、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再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市、区、镇三级政府和街道。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三)探索购买形式。当前,购买形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即由承接主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实施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包括综合性服务项目和专项服务项目,其中综合性服务项目包含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鼓励各试点单位对购买形式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四)严格购买程序。建立健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行预算编制、组织购买、合同签订等程序的规范化。购买主体根据需求开展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等目标要求,科学编制预算。遵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组织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规范服务标准。试点过程中,要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标准、质量要求、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程序、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不断完善充实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便于承接主体能熟练掌握运用,购买主体能有效监管。试点结束后应及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做出评估。

(六)保障购买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的投入,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要加大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费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企业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七)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评价。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作用,开展综合考评。评估费用按总购买资金的3%计算。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5年1月)

各区确定第一批试点街道(镇)名单,出台相应的试点工作配套方案,报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直试点部门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试点实施第一阶段(2015年2月至8月)

第一批试点街道(镇)、市直试点部门根据总体安排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市民政局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市直其他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区应按照市里的方案出台相应贯彻落实措施。

(三)试点中期总结阶段(2015年9月)

市、区、各试点街道(镇)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提炼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与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试点实施第二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

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从各区选择部分街道(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第二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市民政局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第一批试点工作情况,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区相应调整贯彻落实措施。

(五)试点末期总结阶段(2016年5月至6月)

全面总结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估确定运作模式,为全市铺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创造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体制,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试点街道(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分工到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力量,实现市、区、街道(镇)三级上下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党政部门齐抓共管、有序协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各试点街道(镇)、市直部门提供具体指导。各区可结合本地试点推进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同时,要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专业督导等方面建章立制,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实施提供配套政策支撑。

(三)壮大承接力量。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基础上,坚持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通过简化登记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办公场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资助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助额度,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购买主体,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服务效果等。进一步修订完善《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要在服务周期的中期和末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全面掌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可试行成立由境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专家委员会,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指导,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扶持力度,提供落户、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专业人才到我市就业。要依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力量,切实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工作管理领域的作用。要继续做好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动员和辅导培训工作,不断增加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建设注册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发挥对台优势,柔性引进台湾社会工作高级人才开展专业督导、培训。建立具有厦门本地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体系,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本土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

(六)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开设讲座、培训班、专题研究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通过建设社会工作网站、办工作简报、编印相关知识读本、印刷宣传海报、汇编优秀工作案例等有效方式,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