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民〔2014〕172号
(已废止)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现将《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7月9日
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深入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3〕22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
建立评估工作机制。要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购买方)或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工作专家(至少3名)、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购买方或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承担对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
积极推进成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由购买方或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实行独立评估。
三、评估指导标准
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应配备项目服务所需的专职专业社会工作者,坚持专业服务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开展项目服务工作,并进行完整的服务记录。应招募服务所需的志愿者,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带领下开展志愿服务。应配备专业督导人员,对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督导,并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以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应确保完成项目约定的服务量。服务量包括服务对象建档人数;个案服务人数、个案服务人次;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专业督导次数;志愿服务时数等。所开展的服务量应符合项目约定服务量要求。
(二)服务成效方面
围绕项目约定的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建立支持系统等),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利益相关方对服务的评价,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
(三)服务管理方面
1.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社工薪酬管理、教育培训、志愿者培训与服务登记等。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他服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激励和促使他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2.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公开。
3.资料管理。建立包括服务对象需求评估、个案管理等内容的数据库,汇总整理和分析服务对象信息,形成项目需求评估,制定项目介入策略。
四、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
(一)评估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一般应在中期和期末(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进行两次。中期评估主要从专业服务和服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自评,并由评估小组(或专业评估机构)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期末评估时,在服务提供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由评估小组(或专业评估机构)从专业服务、服务成效和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方法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和相关记录,进行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服务情况的反映和意见。要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表》和《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期末评估表》,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向服务提供机构反馈。
(二)效果评价
1.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中期评估对专业服务和服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评估的比例为80%和20%,期末评估对专业服务、服务成效、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的比例分别为50%、30%、2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评估等次。综合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奖惩。期末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为不合格的,应视情况扣减经费;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
服务提供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向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认真受理申诉,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购买主体应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验收材料和评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