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民〔2012〕257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2012年11月1日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提出的“采取财政资助、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要求,完善培育扶持政策,促进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扶持对象
在厦门市和各区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扶持内容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三、扶持条件
(一)在市、区两级依法登记注册;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有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从业人员,并配备有专兼职专业督导人员;
(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服务活动,除当年新成立机构外,其他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没有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要求向登记注册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登记注册部门审核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材料不齐全者要求补充材料,不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者视作放弃申报;
(三)审批:市民政局组织社会工作领域专业人士采取材料查验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机构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拟实施扶持的机构名单;
(四)网上公示:市民政局将拟实施扶持的机构名单在厦门市社会工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扶持:对公示名单中未受异议及有异议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经费扶持,对有异议且经复核确属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取消受扶持资格。
五、申请材料要求
填写《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费扶持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专职人员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督导聘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人员社会工作背景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度新成立机构免此材料)。
六、监督管理
(一)受扶持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受扶持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归档,自觉配合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受扶持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接受扶持时间起2年内非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因素注销登记的,需退回资助资金。
(四)对于以诈欺、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法手段获取扶持经费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法律责任。